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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违法用火处罚案件警示教育书
典型案例
2019年2月4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盂县秀水镇某某村祭祖上坟时,在点香时引起火灾。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
2019年2月4日上午,违法嫌疑人翟某某在盂县牛村镇某某村上坟放炮时,不慎将荒草引燃,后又因火势的扩大将附近的一间蔬菜大棚烧毁。违法嫌疑人翟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2019年3月5日下午,违法嫌疑人李某某在盂县仙人乡某某村自家耕地内焚烧秸秆时引燃荒草及附近的大棚保暖毯,造成火灾。违法嫌疑人李某某被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相关法律
一、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进行林业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盂县应急管理局 盂县应急救援队 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