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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阳泉市城利固废处理有限公司医废处置分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 sid1573249331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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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8/8 17:42:14
  • 来自: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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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阳泉环保


【典型案例】


阳泉市城利固废处理有限公司医废处置分公司

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一、典型意义

本案是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0月-12月山西省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超标数据》提供线索,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裁量基准Q-4的相关规定,根据《阳泉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提请市局执法科法制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典型案例,是机构改革之后多项新制度实施的结果,体现了省厅的执法检测支持、省自由裁量基准的应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等多项制度在执法中的应用    

二、案件简介

2021219日,我局收到了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的《2020年10月-12月山西省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超标数据》,该数据显示阳泉市城利固废处理有限公司医废处置分公司焚烧炉排放的废气中砷、镍及其化合物3.30mg/m3超标2.3倍,氯化氢1.71×103mg/m3超标16.1倍,二噁英2.7ng_TEQ/m3超标4.4倍。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22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经询问现场负责人核实2020年11月3日、11月26日山西省阳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公司检测时焚烧炉处于运行状态。

三、查处情况

该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阳环责改字20211号)。2月25日,执法队召开案情分析会对该案进行集体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裁量基准Q-4的相关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陆拾万60万元)的环境行政处罚。根据《阳泉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拟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陆拾万60万元)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于3月29日提请市局执法科法制审核。市局执法科于4月7日出具审核意见同意对该公司下达罚款陆拾万60万元)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四、案件启示

(一)监测配合执法,形成联动机制。

该案件充分体现了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的配合,通过环境监测数据的支持,为执法工作提供关键证据,更好的对企业进行监管。

(二)严格要求,确保案卷质量。

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阳泉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严格把关审核,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准确。

五、案件联系人

    张建强 166353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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