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新盂县
经查,位于盂县第二实验小学对面(门户桥西侧旁)设置建造的户外擎天柱广告牌设施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要求,该广告牌所有权人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盂县城镇管理监察执法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盂县城镇管理监察执法大队将对该广告牌设施认定为无主构筑物。
公告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将对此处户外擎天柱广告牌予以强制拆除。
当事人如有不服,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