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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阳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盂县等地繁华区域、路段合理布局规划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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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10/9 16: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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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泉日报数字报刊平台、阳泉晚报



阳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37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阳泉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阳泉市(包括城区、矿区、郊区、平定县、盂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 阳泉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延续、变更均应当符合本规划,许可证的后续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划。

第二章 遵循原则

  第五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等一律面向社会公开,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第六条 服务社会和便民原则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应以服务社会为主,关注民生,服务于社会就业,服务于社会稳定。应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城市规划、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符合控烟履约要求,防止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并持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为唯一店面的,可不受本布局规划限制。

  第七条 适宜经营卷烟原则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经营的店面性质、商品类别应当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关联,经营范围以日用百货、烟酒糖茶为主,零售业态原则上应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中明确规定的类别之内。

  第八条 不溯既往的原则

  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新的合理布局规划中间距或控量规定的,但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标准主要包括:申请人条件、经营场所条件、区域布局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经营场所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

  (三)区域布局条件

  阳泉市区域范围内零售点分为以下七种情形:繁华区域的零售点;处于一般区域的零售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工业园区内的零售点;处于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及专业市场的零售点;处于行政村、自然村的零售点;特殊区域的零售点。

  1.繁华区域是指阳泉市三区、两县的中心区域,且人口数量较大、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消费能力较强的区域。城、矿、郊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40米。平定县、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具体的区域划分详见附表。 

  2.一般区域是指阳泉市三区、两县区域内除繁华区域、 繁华路段之外的其他城市道路、街、巷、城中村等。城、矿、郊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60米。平定县、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80米。

  3.居民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是指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隔离的封闭式小区。其内部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住户在200户以内,可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执行。

  4.工业园区内的零售点:工业园区内职工人数5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两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5.处于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及专业市场的零售点:由政府及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持证卷烟零售户总量不得超过3个(含本数)。居民区的集贸市场内部持证卷烟零售户总量不得超过2个(含本数),对外商铺的按街、道、路、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执行。

  6.处于行政村、自然村的零售点:300人以内的行政村、自然村可以设一个零售点,600人以内的最多不超2个零售点,600人及600人以上的最多不超过4个零售点。

  7.特殊区域的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室(厅)内、大专院校、军队大院、工矿企业、展览馆、监狱、看守所、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可设不超过2个零售点(含本数),不受本规定的间距限制。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第四章 合理布局适用情况

  第十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划“3.合理布局标准”零售点合理布局条件的限制,不作为其他合理布局间距的参照物,且只可设立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1.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或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洗浴城等娱乐场所对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2.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写字楼的。

  3.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群体,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的。但仅限申办一证,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受本规划“3.合理布局标准”零售点合理布局条件的限制,但作为其他合理布局间距的参照物。

  1.经营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间发生变化,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2.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予以延续。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以居民阳台、窗户或居民楼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污染卷烟的。经营或者存放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5.森林公园风景区以及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内,如:翠枫山森林公园、冠山森林公园、藏山公园等。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经营业态方面

  专门经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美容美发、药品及医药机械、文化体育、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房屋中介、寄卖典当、祭祀用品、汽车出售租赁、运输物流、洗车行、擦鞋店、棋牌室等非主营食品、餐饮、住宿、娱乐业务的经营场所。

(五)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校园内及其校门同侧同向的可通行距离50米以内,不同侧反向的直线距离50米以内。测量距离时应以校门的中心点为原点进行测量。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7.其他行政单位(部门)将卷烟列入明令禁止的易燃品、危害品等相关商品中,并禁止摆放、摆售,经营者无法正常从事卷烟经营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基本遵循

  第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控量或间距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经营主体、企业类型或者经营场所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经营场所地址变更的,重新申办时,应当符合本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向该申请人所在区域的客户诚信自律互助小组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客户自律小组的监督。

  第十六条 卷烟零售户应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按要求悬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制品明码标价销售,积极参加自律互助小组,自觉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经营场所内应设置专门摆放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卷烟商品经营陈列至少有一组烟柜单独用于卷烟商品的陈列摆放。

  第十八条 卷烟零售户自愿加入自律互助小组的,应积极参与小组活动,遵守小组公约章程,接受小组成员及社会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阳泉市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办法》(2014年7月)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阳泉市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予以发布实施。本规划由阳泉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

阳泉市繁华区域、路段划分设置

一、阳泉市区繁华区域、路段

  1.新建街(富民巷南口至天桥北口路段);

  2.华盛南路以东、福寿街以西、桃南东街以南、新建街以北区域;

  3.泉中路(青年路至北大街路段)

  4.北大街(泉中路至华盛北路南口路段)

  5.北大街以北、华盛北路以西、华盛北路西巷以南、香谢大道以东区域:

  6.华盛北路(大连街至北大街路段)

  7.桃北东街以北、华盛北路以东、华盛北路东巷以南、保晋公园以西区域。

  8.泉西路以西,西河路以东、北大街以南,桃北中街以北。

  9.府西路(荫营东大街至瑞丰大街路段);

  10.瑞丰大街(府西路至文昌路路段)。

  11.荫营西大街(中兴南路北口至育才小学路段)。

二、盂县繁华区域、路段

  1.藏山北路(秀水西街至214省道路段);

  2.金龙街(214省道至314省道路段);

  3.钟镇北路(秀水西街至东关街路段)。

三、平定县繁华区域、路段

  1.评梅西街(西外环至平阳路路段)

  2.评梅东街(平阳路至铁路桥路段)

  3.平阳路(登科路至府新街路段)

  4.府新街(平阳路至锡海线路段)

  5.自强路(评梅西街至南关幼儿园路段)

  6.学院南大街(学院西路至新建路路段)

  7.城里街(评梅西街至平阳路路段)

  8.西城枫景丰泽园小区以东、森宇坐标城秀林苑A区以南、平阳路以西、评梅西街以北区域(含上述所列小区);

  9.广场南路以东、平阳路以南、新建路以西、学院南大街北区域;

  10.府新街以南、锡海线以西、南环城路以北,以及新派小区、紫御花园、佳景花园5期等小区以东(含上述所列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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