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阳泉市人民政府网
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精准脱贫专项
资金使用计划的通知
平定县、盂县、郊区、矿区农业农村局:
一、总体资金计划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批复2019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阳财预〔2019〕19号)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第二批精准脱贫专项资金1411.1043万元(其中脱贫巩固提升专项资金861.1043万元,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奖励资金450万元,就业扶贫奖助资金100万元)的使用计划下达你们,其中平定县551.6638万元(脱贫巩固提升专项资金361.6638万元,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奖励资金150万元,就业扶贫奖助资金40万元);盂县588.108万元(脱贫巩固提升专项资金396.1080万元,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奖励资金150万元,就业扶贫奖助资金42万元);郊区209.7215万元(脱贫巩固提升专项资金94.7215万元, 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奖励资金100万元,就业扶贫奖助资金15万元);矿区61.6110万元(脱贫巩固提升专项资金8.6110万元,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奖励资金50万元,就业扶贫奖助资金3万元)。
二、资金分配原则
2019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以因素法进行分配,并一次性下达各县区。贫困人口、贫困村数比例因素各占40%,上年度资金绩效考核结果因素占20%。
三、资金用途划分
1.脱贫巩固提升专项资金。按照贫困村人口规模、贫困程度和巩固提升需要,重点倾斜基础条件相对较差的脱贫村、建档立卡人口绝对数量较大的非贫困村,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的扶持,用于实施整村提升工程,增强贫困村的自我发展能力。主要用于解决种养业、消费扶贫、电商扶贫、旅游扶贫、农产品加工等特色扶贫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共计861.1043万元。其中,平定县361.6638万元;盂县396.1080万元;郊区94.7215万元;矿区8.6110万元。
2.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奖励资金。该项资金主要用于被奖励县区有扶贫任务村扶持、益贫带贫主体及扶贫车间扶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以及其他用以推进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工作的事项,共计450万元。其中,平定县150万元;盂县150万元;郊区100万元;矿区50万元。
3.就业扶贫奖助资金。该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一村一品一主体”的企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共计100万元。其中,平定县40万元;盂县42万元;郊区15万元;矿区3万元。
以上各项资金,由各县(区)根据资金使用方向,按需统筹分配。无论是对县区、村、农村经济组织、龙头企业或扶贫超市,均需将资金关联到项目、关联到贫困户个人。
四、资金监督管理
1.拨付要及时。各县区、各单位要按照《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要求,强化绩效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区要加快资金拨付,在收到资金后10日内拨付完成,同时将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脱贫办备案。
2.管理要规范。资金使用要实行项目化管理,资金拨付要对应到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项目库中的项目,要实现资金和项目关联,与受益户关联。加强扶贫项目论证、录入工作,增加扶贫项目储备,防止出现“项目等资金的”情况,造成资金闲置和损失浪费。
3.运行要透明。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并标明“12317”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4.考核要严格。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情况将作为对县区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县区要建立完善对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重点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支出情况、项目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和收益分配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5.问责要有力。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扶贫领域的腐败行为。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委、检察、财监部门做好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凡是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阳泉市第二批精准脱贫专项资金分配明细表
单位:万元
类别 | 全市 | 平定 | 盂县 | 郊区 | 矿区 |
脱贫巩固提升专项资金 | 861.1043 | 361.6638 | 396.1080 | 94.7215 | 8.6110 |
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奖励资金 | 450 | 150 | 150 | 100 | 50 |
就业扶贫奖助资金 | 100 | 40 | 42 | 15 | 3 |
合 计 | 1411.1043 | 551.6638 | 588.108 | 209.7215 | 61.6110 |
举报电话:12317